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扶持中国(漯河)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暂行办法(试行)的通知

2015/8/12
    

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西城区管委会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,直属及驻漯各单位:

  《鼓励扶持中国(漯河)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暂行办法(试行)》已经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 

  2015年7月15日  

  鼓励扶持中国(漯河)电子商务产业园

  发展暂行办法(试行)

  为进一步加快中国(漯河)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,全力把中国(漯河)电子商务产业园打造成为生态链条齐全、布局功能科学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,充分发挥示范、带动作用,推进“互联网+”与产业融合,加快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,经研究,特制订本办法。

  一、适用范围

  在中国(漯河)电子商务产业园注册并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。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、税务登记、实际经营地均在中国(漯河)电子商务产业园内,产权明晰,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,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配套企业。

  二、扶持内容和标准

  (一)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,根据实际需求,租赁办公场地和产品展示场地(原则上办公场地按人均10平方米标准),3年内免租金、物业管理费;租用仓库用于电子商务销售(原则上按线上1万元销售额配05平方米仓库),3年内免租金、物业管理费,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。

  (二)园区内设立创业孵化基地,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创业人员,3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及办公家具,实现拎包入驻。

  (三)支持企业开展配套设施投入。对装修、通信硬件投入、制冷制暖设备等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(基建和土地款除外,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)在50万以上的项目给予补助,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%。

  (四)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。传统企业自建运营团队,且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,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给予30%的补助,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。

  (五)加快跨境电商发展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100万美元以上(以结汇收入为准),按跨境快递物流费用的30%给予补贴,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
  (六)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,为电子商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园区内实现就业或创业一年以上,按实际培训费用的50%予以补助,最高不超过1000元/人。

  (七)对境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设立区域总部,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政策。

  (八)企业可同时享受《漯河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办法(暂行)》(漯政办〔2014〕98号)及本办法。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,各项补助资金按最高标准执行,不重复享受。

  (九)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,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。对违反规定的,收缴全部补助资金,并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  (十)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原则。当年度发生侵权、欺诈、商业贿赂、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企业,取消享受本办法的资格。

  (十一)本办法由中国(漯河)电子商务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。

  (十二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   

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2015年7月15日